經發局人員在夜市裡當場拿出罰單,要求負責人填寫資料,因為台南大東夜市以及大東東夜市,都還沒有取得營業許可,18日晚上卻開張經營,南市經發局到場開罰。
南市經發局市場處人員vs.大東東夜市業者:「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第九條,標誌開罰基準,第一次要罰一萬塊,現在就跟你裁罰。」
大東夜市以及大東東夜市,因為範圍、攤商位置以及租金都有改變,依照臺南市攤販管理自治條例,屬於沒有取得設置許可的新夜市,不能營業,如果經過勸導,業者仍然違法營業,可處1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大東夜市在11日已經被開罰1萬元,結果18日還是照常營業,再被罰2萬元,大東東夜市則因為是第一次被罰1萬元,如果開罰之後屢勸不聽,不排除會斷水、斷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