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美媒報導,去年有消費者發現,星巴克果汁飲品不含廣告中提到的芒果、百香果、火龍果、巴西莓等水果,來自紐約州阿斯托裏亞(Astoria)的科米尼斯(Joan Kominis),以及加州費爾菲爾德(Fairfield)的麥卡利斯特(Jason McAllister)等人主張,星巴克刻意誤導消費者,違反各州消費者保護相關法令,最初求償500萬美元(約新台幣1.6億元)。
星巴克表示,廣告和品名是描述飲料口味而不是成分,若有疑慮,現場的咖啡師都可為顧客釋疑,還稱「理性的消費者並不會被誤導」,暗諷提起團體訴訟的消費者刁詐,要求法院駁回該案。
但美國地方法官克羅南(John P. Cronan)近日裁定,認為星巴克有些品項是以其實際成分命名的,例如「抹茶那堤」確實有抹茶,因此顧客看到「芒果火龍果檸檬星沁爽」,覺得裡面有品名所述的水果,非常合理。不過法官也駁回原告方11項指控中的其中2項,並指沒有證據表明星巴克有意欺騙消費者,而「不當得利」則與其他主張重複。星巴克發言人表示,這些指控不準確且毫無根據,公司期待能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
這不是連鎖業者龍頭第一次因「廣告不實」而面臨訴訟,麥當勞、溫蒂漢堡和漢堡王等都曾因為「漢堡肉太小」挨告,去年7月,Taco Bell也因捲餅Crunchwraps和墨西哥披薩的餡料都只有廣告上的一半,而被紐約消費者一狀告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