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1年12月27日28歲的林姓男子將自用小客車停放在新北市TIMES停車場,2022年4月26日打算將車開離場,卻不願繳納這段時間所累積12,100元的停車費,反找來37歲李姓友人助陣,由李男駕駛另一輛車載他入場取車後,由李男在免繳費的緩衝時間內出場,他則駕車緊跟在後,藉此規避繳納停車費。
業者發現後,向兩人提出告訴。蘆洲分局偵辦時,林姓男子坦承犯行,而李姓男子雖承認載林男進停車場,卻辯稱自己有念林男「怎麼不把停車費繳一繳」等語,否認協助犯罪。檢方以停車場監視錄影器畫面,認為兩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成立共同正犯,依詐欺得利罪將兩人起訴。
士林地院審理,認為林姓男子不思以正當方式取車,又具有公共危險、妨害公務、賭博、妨害自由、詐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前科,但同時考量林男犯後坦承犯行,與業者達成和解,態度良好;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木工月收僅3萬元等情況,依濫用自動收費設備得利罪,判處2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李姓男子則另案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