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長周春米今日針對明揚大火事故,於消防局召開記者會,經初步調查,屏東縣府認定明揚有3項明顯違規事實,包含一、依照明揚申請、核准,只能存放100公斤有機過氧化物,經查,廠房內卻存放超過3000公斤,超過管制數量30倍,已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和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存放處理場所之管理辦法與《消防法》第15條第2項,從重處罰管理權人30萬元。
違規事實二、明揚工廠的管理權人於事發後未提供廠區化學品種類、數量,位置平面配置圖,以及搶救必要資訊,已違反《消防法》第43條之1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60萬罰鍰。
違規事實三、工廠的管理人未派專人至現場協助救災,周春米說明,22日17時10分火災警報器就鳴響,公司內部群組於17時17分,也有一名組長表示廠內有異常怪味,要求相關單位協助,17時20分生產課副課長發現白煙,但直到17時31分才疏散報案,已違反《消防法》第21條之一第2條規定,從重處管理權人150萬元,明揚3項違規總計共罰240萬元。
明揚董事長劉安晧今日中午現身災害現場,面對媒體提問公司遭開罰一事,他表示:「目前尚未收到(縣府)通知單,所以我不清楚。」後續有媒體繼續追問原料超標、是否擔心縣府求償等問題,他則回應昨日與母公司明安國際召開重訊記者會上都有說明,便大步離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