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檢警偵辦此案,發現陳嫌以三峽區刺青店為據點吸收組織成員,指使簡嫌等組織成員誘騙未成年少女後,脅迫從事性交易,若有不從便指使組織成員拘禁於刺青店,由簡嫌、陸嫌、張嫌、涂嫌、孫嫌等組織成員以徒手、持熱融膠條或棍棒毆打、燙菸蒂、以鎮暴槍填裝BB彈或玻璃彈射擊及強拍裸照等凌虐方式,致使未成年少女心生畏懼不敢逃離,為該組織從事性交易,以賺取不法報酬。
檢警查出,若未成年少女脫逃,陳嫌即指示組織成員誘騙未成年少女返回刺青店,並強奪少女手機後,加以拘禁在刺靑店小房間或廁所內,繼續脅迫未成年少女從事性交易。另有組織成員欲脫離組織,遭陳嫌強迫簽立本票,並指示其他組織成員共同將該成員欲脫離者拘禁在刺青店並毆打及持刀砍傷。
檢察官邱綉棋指揮警方於11月9日兵方11路至臺北市文山區、新北市三峽區搜索,扣得手機17支、平板3臺、折疊刀等凶器10支、討債傳單1份、勞力士手錶1個、LV包包1個、金飾等11條、現金3萬6,575元、安非他命殘渣袋等物,並提拘被告陳嫌等12人到案說明。
檢察官訊問完畢後,以被告陳嫌、簡嫌、陸嫌、張嫌、涂嫌、孫嫌等6人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傷害、刑法加重私行拘禁、刑法強盜等罪嫌重大,有勾串、滅證及反覆實施傷害、私行拘禁、強盜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洪嫌、李嫌、陳嫌則各交保10萬元;其餘少年3人則交由少年法院審理。
法院於昨(11)日開羈押庭,裁定陳嫌、簡嫌、陸嫌、涂嫌、孫嫌等5人羈押禁見,被告張嫌交保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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