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遭鄰居檢舉,至2022年9月15日止在新北市住家及附近巷道,以雙手擊掌、大腿盤座持續拍打木板、鐵鍋子敲打頭等方式練功,發出敲打聲、製造噪音,妨害公眾安寧。警方對此依違反《社維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處罰鍰1千元。
陳姓男子向法院聲明異議,表示近2年已停止用「哈哈吼叫」來練功,哈哈吼叫聲應是隔壁銀髮俱樂部發出的,敲打聲是自己練功1小時後紓壓自己,會用鐵鍋子敲自己頭所發出7、8秒的聲音,練功時會斷斷續續雙手拍掌10多秒而非擊掌,雙腿盤坐練功會微振到木墊板而非拍擊木板,認為原處分不合理,請求撤銷。
板橋簡易庭受理此案,表示《社維法》中所謂製造噪音及喧嘩行為,雖不以超過噪音管制標準之聲音為限,但仍以該聲音已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且妨害不特定多數人之安寧為必要。
法官認為,原處分機關提出之證據,不足以認定陳姓男子製造之聲音已逾越一般人社會生活依當地環境、慣習、生活作息、社會觀念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不能證明其違反《社維法》第72條第3款之行為,因此裁定撤銷原處分,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