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死者陳男的母親指控,2017年10月31日深夜11時許,黃男開車沿敦化南路一段向北行駛,行經市民大道四段交岔路口時竟違規左轉,撞到對向的騎機車的兒子,導致兒子人車倒地,而後方台灣大車隊的陳姓司機亦未減速,輾過其頸部,送醫仍回天乏術。
陳男的母親認為,黃姓駕駛及陳姓司機有過失,而且與她兒子的死具因果關係,另,陳姓司機受雇於台灣大車隊,依《民法》第188條規定,台灣大車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對3方求償精神慰撫金、扶養費及喪葬費等,共1千多萬元。
台北地院認為,車禍鑑定報告書內容顯示黃姓駕駛為肇事主因、陳姓司機為肇事次因,2人均被判刑6月,且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另,台灣大車隊與陳姓司機有指揮、監督之僱傭關係,判黃男等3名被告應連帶賠償240多萬元,台灣大車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高等法院認為,台灣大車隊有連帶賠償責任,不過一審判決精神撫慰賠償金過高,改判3方連帶賠償142萬餘元,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