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始得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2.事件繫屬後已滿二十歲者。3、認犯罪情節重大,參酌少年品行、性格、經歷等情狀,以受刑事處分為適當者。而檢察官依偵查之結果,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認應起訴者,即應向少年法院提起公訴。相關規定分別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1項、第27條、第67條第1項。
新北地院說明,某國中命案經警方於12月25日移送新北院少年法庭,經少年法庭分案調查後,裁定一名少年收容、一名責付予保護少年之人,是否移送檢察官偵查,仍待少年法庭法官本於《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及精神加以調查,請各界就案情及審理結果勿多加臆測,並給予法官純淨之辦案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