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行經路口,未停讓行人遭判4個月。(翻攝自Google地圖)
社會 2024.01.09 10:43 臺北時間

撞傷行人判刑4月不得緩刑 法官放重話:助長行人地獄惡名

記者|張憶漩

2022年底發生多起交通事故,「行人地獄」成為台灣新聞關鍵字,公眾輿論成改革助力,去年6月30日交通部新制度上路,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罰新台幣6,000元。新制上路前肇事也難逃罪責,新竹一名法官痛批駕駛撞傷斑馬線上的行人,導致骨折,「雖非故意犯罪,然其怠忽至此,無形中助長台灣行人地獄之惡名!」依過失傷害罪判刑4個月,且罕見地不給予緩刑機會。

新竹一名50歲陳姓女駕駛,去年5月間,下午開車行經新竹縣竹北市縣政北路右轉興隆路,靠近行人穿越道時未注意,撞上行人林姓男子,男子當場倒地,右側橈骨骨折。

法官調查指出,當時天氣晴朗、日間自然光線充足、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且陳女本應於轉彎時注意來往行人,行近行人穿越道時,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依法加重其刑。同時,法院亦審酌陳女肇事後在場等待,自首並對案情供認不諱,予以減刑。

判決書強調,陳女雖非故意,「其怠忽即此,無形中助長台灣行人地獄之惡名,實無足取」,且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最後依違反道交條例,未停讓行人而犯過失傷害罪嫌,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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