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53歲中國福建省蔡姓船長,2023年9月25日駕駛中國籍漁船 「閩閩漁61212」,搭載16名中國籍船員,自福建省泉州市石獅市岸際出發,擅自駛入距新竹縣市外海西北方11浬至領海基線5.6浬處,在我國公告之禁止水域內捕撈漁獲。
海巡署艦隊分署第十二海巡隊29日上午駕駛巡防艇,發現中國籍漁船進入我國禁止海域拖網捕魚,準備依法登檢時,蔡姓船長指示船員在船舷兩側插滿鐵管,妨害海巡人員登檢,並以插滿鐵管的漁船衝撞巡防艇,導致海巡署巡防艇左側各項設施嚴重受損,最終導致該巡防艇船體毀壞而不堪使用。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考量蔡男坦承犯行,並賠償650萬元與海巡署達成和解,判處蔡男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21萬元,檢察官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處之刑,直接受損害的海巡署並無異議,檢察官上訴並未舉出蔡男具有原判決以外應加重刑罰事由,仍判處蔡男可易科罰金之刑7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