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高檢署今邀集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法務部調查局、內政部警政署及臺灣新北、雲林、高雄地方檢察署召開打擊民生犯罪聯繫平臺會議,討論通報機制及究責不法、稽查下架、溯源查扣等處理事宜。會中經共同研商,取得共識:
(一)食藥署各稽查單位於查核及檢驗過程中,如發現有業者涉有刑事責任,請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檢附相關資料通報臺高檢署聯繫窗口,如情況急迫,請即通報轄區地檢署聯繫窗口,並副知臺高檢署聯繫窗口依法偵辦,並為暫停作業、停止販賣及封存產品(下架)等行政處置。
(二) 為維護國人身體健康及食品安全,呼籲下游業者應主動收回及下架是類違法食品,如明知違法而未收回或下架,繼續販售或為其他使用,涉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法等罪嫌,檢察機關當依法偵辦。
(三) 受理通報或案件移送之地檢署,應統合警、調並協調衛生等機關,全力查緝非法輸入、製造、販賣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他犯行,並積極查扣毒害原料、追溯金流、查扣犯罪所得及移送裁罰,以有效打擊不法,安定民心。
(四) 為期迅速聯繫查緝、檢驗、下架等偵辦是類案件食品,臺高檢署與行政院食安辦公室、食藥署、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建立中央聯繫窗口,並請各地檢署與轄區所在地之衛生局亦建立聯繫窗口,保持密切聯繫。
(五) 食藥署就是類案件已建置網站專區,請檢察及司法警察機關妥為運用。
(六) 各地檢察署於偵辦是類案件,如認涉有犯罪嫌疑而有下架必要,請通報中央及地方聯繫窗口,即時下架。
(七) 臺灣新北、雲林、高雄地方檢察署就目前偵查中之是類案件應嚴偵速辦,強力溯源並追查相關流向,如合於羈押要件,請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對於法院之裁定,如認有不當,亦應依法提起抗告。偵查終結提起公訴,應向法院從重求刑,並聲請沒收犯罪所得,以有效嚇阻不法。
(八) 各地檢察署偵辦是類案件,溯源結果如發現上游不法業者係同一,請透過聯繫平臺通報臺高檢署統合各地檢署偵辦,以強力溯源。
(九) 各地檢察署於偵辦是類案件適用法律如有疑義,請通報臺高檢署,由臺高檢署邀集相關機關研議後統一見解。
(十) 有關偵辦是類案件之聯繫平臺會議,原則每週召開,如有必要隨時召開,視後續狀況再行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