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兵隸屬第2營2229梯203旅,他4月9日入營,11日晚間6時30分203旅安排新兵到中山室進行招募宣導,但晚間9時集合時不見劉兵人影,經軍方事後調查,發現劉兵翻牆,並搭接應車輛逃離軍營。
陸軍八軍團表示,劉兵11日晚間不假離營後,單位依規定於12日發布離營通報,14日上午劉兵突自行返營,後續完成行政調查後,將函送憲兵隊依法究辦,強調將依「刑懲併行」原則,核予重懲,並持恆落實官兵教育工作,確維紀律。
事實上,我國《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規定,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逾6日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即便在6日內回營,仍需要接受行政調查,若確認有逃兵意圖,軍方仍能依相關規範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