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008年5月21日,當時就讀澎湖科大的19歲汪女到三總就醫,被周姓醫師診斷為右側急性腎盂腎炎,因而安排住院,並注射第三代抗生素治療,另因汪女有低血鈣情形,醫師隔天再指示護理師注射葡萄糖酸鈣,不料在注射約2小時後,汪女開始血壓下降,並發作癲癇、休克,經急救轉院治療後,雖救回一命,但因缺氧性腦病變癱瘓。
由於在事發前一年,當時的衛生署(現為衛福部)曾呼籲,第三代抗生素勿與含鈣溶液併用,避免產生沉澱危及性命等,若有治療需求,建議兩者應相隔至少48小時後再施用。且汪女在施打葡萄糖酸鈣時,證人指證點滴出現混濁,鮑姓護理師未察覺異狀外,還加速點滴流速。
醫、護是否有連帶責任,10多年的訴訟期一路反轉,案件歷經多次被最高法院廢棄發回更審,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認為,周姓醫師未注意用藥警示,鮑姓護理師沒留意點滴異常等,和醫院都應負起連帶賠償責任,審酌後判三方應連帶賠償汪女1551萬1722元,案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認為更三審判決沒有違誤,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