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男有毒品前科,遭法院判刑2年8月後,於2021年間服刑完畢,2022年7月20日15時19分許,他駕駛自用小客車進入高雄市某停車場,9分鐘後欲離開時,因不想繳納停車費30元,竟徒手舉起並折彎該出入口出處的電動閘門後逕自離去,導致停車場電動閘門彎曲變形而不堪使用,業者因此報警提告。
徐男到案坦承不諱,警詢後被依毀損罪嫌送辦,由於徐男因毒品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又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檢方起訴認為徐男對於法律遵循意識仍有不足,對刑罰的感應力薄弱,建請法院加重其法定最低度刑。
高雄地院審理,審酌徐男雖未能理性控制情緒,恣意徒手將停車場的電動閘門舉起折彎,造成閘門變形不堪使用,考量他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但迄今尚未與業者達成和解,因此依毀損他人物品罪,判處徐男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5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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