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身高「差1.1公分」當不成消防員,憲法法庭今(31日)認「排除女性比例過苛」違憲。(翻攝自憲法法庭官網)
社會 2024.05.31 18:19 臺北時間

女不服身高未滿160「消防夢碎」 憲法法庭認「標準過苛」部分違憲

記者|曾子庭

一名想當消防員的陳姓女子考取消防員後,在訓練中心丈量身高發現只有158.9公分,因為身高差了1.1公分,未達相關規則之女性需達160公分標準,遭到退訓。事後她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31日)判該條文違反平等權,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但要求體檢相關部分不違憲,陳女案將發回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8條第1款規定,身高限制為男性不低於165公分、女性不低於160公分,對於原住民則放寬標準,男性為158公分、女性為155公分。而該名陳姓女子在醫院體檢時為160公分,但次年受訓複檢為158.9公分,不符合非原住民女性的身高要求,因此被退訓。接著陳女訴願失敗,轉向憲法法庭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陳女表示「原住民女生只要155公分就可以報考」,但對於一般女性卻需160公分,這樣的標準不公平,認為兩者都接受一樣的訓練,體能水準應該也相同。她也表示,自己對消防警察工作非常有興趣,還為此先到消防分隊擔任義消,在擔任義消時,從未被質疑過工作能力不夠。

而消防署認為,身高限制合憲,強調消防員工作需要團體合作,每位消防員都必須具備執行各項勤務的能力。考選部則表示,身高標準和複檢規定基於「考用配合」有重大公益目的,符合法律授權原則;另認為,原住民的身分標準屬於「合理差別待遇」。

判決指出,據相關規則之第8條第1款規定,適用於消防警察人員類別的範圍內,其所設的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的差別待遇,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年時失其效力;陳女案廢棄,發回最高行政法院。

另根據,規定第7條第2項規定:「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所稱「必要時」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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