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淑蕾不滿影片影射她勾結黑道、安排打手言語攻擊李新、進行政治迫害、對郭新政司法追殺等,甚至影射她造成李新跳樓身亡,因此控告郭新政、盛竹如涉嫌加重誹謗、公然侮辱等罪,另向2人提500萬名譽損害等民事賠償。
刑事部分一審原本判郭、盛無罪,案經上訴後二審改判,依誹謗罪判郭4月、公然侮辱罪判罰金8,000元,盛竹如誹謗罪判拘役50天,皆可易科罰金。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無違誤,今年1月間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另外民事賠償,法院一審駁回羅淑蕾請求,案經上訴二審,高等法院改判郭、盛須連帶賠償200萬元,認盛竹如收費擔任主持人,卻未盡查證義務,且網路傳播散布力甚強,郭、盛2人刑事散布文字誹謗罪確定,都證明影片傳述不實,已侵害羅的名譽權。法院審酌後情狀後,判2人應連帶給付200萬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