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5月28日三讀修正條文,相關函文昨(5日)送抵行政院,行政院提出7點理由認定上述條文窒礙難行,包括,一、沒有實質討論,違反民主原則;二、混淆雙首長制,質詢總統違憲;三、無差別調查民眾,聽證範圍過廣;四、漠視正當法律程序,違反程序正義;五、無期限審查人事同意權,空轉政府重要職缺;六、「藐視國會」定義不明,恣意擴大立院職權;七、「懷疑」官員虛偽陳述,即可課刑責。行政院今(6日)通過覆議案,將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說明,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有窒礙難行時,經總統核可後,可以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郭雅慧提到,國會是民主的象徵,然而此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法過程引發社會各界關注,總統賴清德必會以國家發展與民主價值全盤並審慎考量,肩負起民主憲政守護者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