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男非法持有槍枝,遭警追緝時急忙將手槍丟在路上,事後被行人撿到,遭判5年6月徒刑。(示意圖,資料照)
社會 2024.06.20 15:16 臺北時間

台中男「走路撿到槍」 丟槍者遭判5年半

記者|徐如奕

台中市一名呂姓行人於2021年11月30日在路上撿到1枝非制式手槍,警方獲報後調查,發現是前一日被檢舉非法持有槍枝的戴姓男子,遭警追緝時所丟棄,戴男矢口否認,辯稱無DNA跡證,且從棄槍到拾獲,間隔長達10小時之久,不過法院依據證人證詞與監視器畫面,認定證據明確,因此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戴男5年6月徒刑,可上訴。

判決指出,警方於2021年11月29日接獲檢舉,指稱從事漁貨買賣工作的戴男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的非制式手槍1枝,警方鎖定戴男車牌,同日下午16時57分許在北區五權路與英士路口攔查,不料戴男卻駕車逃逸,期間還將手槍丟出車外欲滅證。

呂男隔日凌晨3時許行走在路上時,於慢車道水溝蓋上拾獲上述非制式手槍,警方獲報後調閱監視器畫面循線追查,發現是戴男前一天逃逸時所丟棄的槍械,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將戴男送辦。

台中地院日前審理,戴男矢口否認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辯稱手槍上無任何人DNA,且呂男拾獲槍枝地點與檢方所指的丟棄物品地點不同,以及從棄槍到拾獲,間隔長達10小時之久,無法證明是他丟棄之物。

黃姓男子則出庭證稱,戴男2021年11月29日晚間有用通訊軟體聯絡他,把下午遭警方追緝的過程告訴他,戴男坦承在途中就把違禁品毒品及槍都丟掉,所以警察沒有搜到東西,於是請黃男開車沿路尋找,2人繞了將近1個小時無所獲才離開,不過黃男事後翻供,卻無法提供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認為黃男第一次證述,因距離案發日較近,衡情較無暇權衡利害關係,所受外界影響程度較低,應較具可信性,此外,法官勘驗事發當監視器畫面,發現戴男駕車行經呂男撿到槍的路段後,路面上就出現一個黑色物品,因此認定該案手槍即為戴男所有,依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判處戴男5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5萬元,罰金部分可易服勞役50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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