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抗繳訴訟部分,判決指出,薩泰爾雖然將活動命名為「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曾博恩也於活動演出過程中一再重申這是一場「演講」,並自稱為「講者」,還稱呼觀眾為「學員」,並以「簡報」及「投影片」播放大綱及照片等方式呈現演講樣貌。
不過,法官認為,經勘驗影片後,發現曾博恩獨自站在舞台上,以幽默、逗趣、誇張表情及肢體律動等方式演出,詮釋他個人生活或社會上對於同一事物的雙重認定標準。且使用「剪頭髮」、「懷孕生子」、「吃素」、「姓名諧音」及「童謠」等,讓觀眾發笑的雙重標準舉例,以機智、妙語如珠的口才及肢體律動的表演娛樂觀眾。可見該活動所呈現的實質表演內容,為具有娛樂效果的單口喜劇(Stand-up comedy),與演講有所區別,並不會因命名為「有趣的演講」,就認定是不須繳娛樂稅的演講或講座。
另外,薩泰爾向北流租借場地時所提出的「曾博恩2022喜劇專場簡報」,也明確表示是曾博恩一年一度的個人喜劇專場,並以由主秀「喜劇演員曾博恩」表演「單口喜劇」、「台灣首位喜劇演員連續3年舉辦大型專場」等語,為活動作宣傳。
在該活動舉辦前,曾博恩也曾應邀至嘉義等縣市演出,與本案主題雷同的「博恩有趣ㄉ演講Try out feat.」、「博恩Try-out」、「曾博恩北流演講TRYOUT新竹站-開什麼玩笑」、「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try out」,上述活動的舉辦單位,皆向稅捐機關自動報繳娛樂稅,因此認定在北流舉辦的「2022曾博恩有趣的演講!《三重標準》」確為「單口喜劇」,判決薩泰爾須繳納娛樂稅26萬餘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