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南投縣後指部去年5月寄發教召令,由蘇男父親代為簽收,依規定蘇男應於7月10日報到參加5日教育召集,但蘇男在接到父親通知後,明知自己是後備軍人,卻基於避免教育召集的意圖,而未依規定前往報到,無故逾期限2日,經南投後指部函送南投地檢署偵辦。
蘇姓男子在偵訊時坦承躲避教召,南投地檢認定其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向南投地方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南投地院法官認為,蘇姓男子為受列管之後備軍人,依法有應受教育召集之義務,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影響國家對教育召集訓練之順暢、國防安全及後備管理之有效性,所為實有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判處3月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