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1200萬交保遭撤銷。(資料畫面)
社會 2024.07.10 19:26 臺北時間

鄭文燦1200萬交保遭撤銷 高院:原審忽略他的實質影響力

記者|鏡新聞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貪,先是以500萬交保,桃園地檢署抗告成功後,9日桃園地院更裁1200萬元交保,檢方二度抗告,高等法院今(10)認為,原裁定以案發至今已多年,鄭文燦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因此撤銷裁定,發回桃院,桃院將再開羈押庭。

高院裁定理由指出,原裁定認被告鄭文燦涉犯最輕本刑 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犯罪嫌疑重大,基於趨吉避凶及脫免刑責之人性,不乏知名政商人士面臨重罪追訴下已有逃亡的前例,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高院指出,地院以被告鄭文燦卸任市長職務已逾1年半,是否仍對桃園市政府有影響力存有疑義,檢察官未釋明被告供述與何等公務人員或被告之秘書、司機等輔助人員有出入及勾串之虞,以及主要證人即對向犯均已指訴綦詳,除年近90歲之楊姓被告交保之外,其餘均已羈押禁見,相關蒐證照片已呈現於卷內等,而認被告無勾串之虞。

高院認為,惟依卷內事證,仍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勾串證人之虞,且本案經檢察官偵查後,已有數名被告、證人經訊問後釋回或交保,被告得輕易與上述涉案人接觸、聯絡,參諸被告政商關係綿密、人際往來廣闊,顯然具有極高政治地位及社會影響力,檢察官指稱尚有潛在未浮現之相關人而有勾串可能,並不違反常情事理,何況現今資訊流通發達,社群媒體影響無遠弗屆,憑藉便捷之資訊工具進行勾串,實非難事。原審以案發至今已多年,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 1 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被告的實質影響力,容有再斟酌之餘地。爰撤銷原裁定,並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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