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因涉嫌詐領助理費、竊占國有地、假買賣等案件,台中地方法院今(26日)一審判決,顏寬恒依《貪污罪》判7年10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所詐領的助理費108萬元沒收,竊占國有地則無罪,2罪共判刑8年4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新竹市長高虹安今(26日)也被台北地院依《貪污罪》,判決7年4個月有期徒刑,褫奪公權4年,沒收犯罪所得11萬6,514元,內政部表示,根據《地方制度法》規定,高虹安一審《貪污罪》被宣判有罪,因此新竹市長職務將被內政部停職,由現任副市長邱臣遠代理,目前高虹安仍有2年多任期,如果上訴二審在任期內翻盤無罪,可復職。
不過顏寬恒涉貪污卻不用停職,對此,內政部表示,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規定,當選人於參選該公職身分之選舉犯賄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且未受緩刑之宣告者,從判決之日起停止其職權,但顏寬恒所犯並不是賄選等罪,所以不適用此停職規定。不過未來法院若判決確定,且有褫奪公權情況,將由內政部依判決註銷其立法委員名籍,而目前顏寬恒案尚未定讞,國民黨也表示支持顏寬恒上訴捍衛清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