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指出,25歲甘女去年在5月25日間,明知男學生年僅15歲,仍趁著學生放學到她租屋處時,在沒有違反對方意願下,和男學生發生性關係,接著26日也如法炮製,27日則也和學生發生性行為,而在男學生返家後,被母親發現身上有大量吻痕事件才爆發。
事後家長跑到學校質問並報警提告,甘女到案後坦承犯行,加上證人、行車軌跡等證據顯示,確認甘女犯行,案經法院審理,甘女對身心發育未臻成熟、尚無性自主決定權之少男造成危害,考量她沒有前科、坦承犯行,但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因此依3個妨害性自主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緩刑3年,並在判決確定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0萬元。全案可上訴。
對此,該縣市教育局說明,該案當時已進行校安通報並召開性平會調查,認定甘女性侵害成立就終止聘約,且議決終身不得聘任為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教育局已於去年10月30日核准,並登載於教育部不適任教育人員系統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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