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柯文哲昨天被檢察官諭知當庭逮捕,之後被送往北檢拘留室,今天上午被帶往台北地方法院開提審庭,再被解返回北檢拘留室,此段過程未被上銬;今天下午從北檢拘留室帶往北檢偵查庭時才被上銬,而檢察官開庭訊問後,隨即讓法警解開柯文哲的手銬。
台北地檢署指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並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
北檢表示,執勤同仁有換班,不同的執行法警依當時情況做出綜合判斷,法警人員視當下戒護需求、狀況,依法作出合理、合規判斷,尊重第一線人員判斷,並沒有任何不當或特殊待遇。台北地院則表示,依據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法警使用戒具要點規定,被告在戒護途中,除所涉為重大危害治安刑事案件,或有事實足認其有脫逃、輕生、暴行、被劫持、被襲擊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外,戒護人員得不施用戒具。
北院指出,依據同條要點規定,經傳喚、自首或自動到場,檢察官於訊問後諭知當場逮捕者,戒護人員不得施用戒具;柯文哲既經傳喚或自行到場,戒護人員即不得對其施用戒具,且當下戒護區的距離短,有2名法警協同戒護,未有不合法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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