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署表示,朱國榮去年9月7日下午向警方報到後,晚間隨即前往安平漁港,藏身於「T」字號船艙潛逃出境,警方於9月12日通報高等法院,並於9月28日發布通緝令。
海巡署表示,據《海岸巡防法》第4條規定,無明確違法跡象,不得進行高密度查艙檢查,以及「T」船屬於《海岸巡防機關執行台灣地區漁船及遊艇安全檢查作業規定》中的甲類對象,應以柔性方式檢查,當晚南部分署安檢人員依規定檢查船艙,確認人員身分,未發現可疑不法事證,全程費時27分鐘,最後依規定放行出港。
海巡署透露,海委會為降低對社會衝擊,本月18日拜會司法院,雙方對於監控作法及資料傳輸等議題交換意見,並就目前262名外逃通緝犯,其中經濟犯占86.6%,討論透過多元複式監控輔以加強管理重大經濟犯的可行性,另研議提高民眾檢舉獎金等措施。此外,未來海巡署將協調主管機關研擬提出《刑法》修正案,增列棄保潛逃罪,防止相關事件再發生。
對於海巡署遭監察院糾正有疏失,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今(24日)表示,海巡署檢查人員已盡力完成職責,但朱國榮事件確實凸顯現行制度的漏洞,未來檢討方向將著重於針對高風險潛逃嫌疑人加強監控,而非全面提升船隻的檢查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