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今宣判。(資料畫面)
政治 2024.10.25 16:06 臺北時間

國會職權行使法 大部分條文遭判違憲

記者|鏡新聞

立法院在5月28日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下稱職權行使法)增訂及修正條文總計43條,並增訂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憲法法庭25日就「國會職權法等案」宣判「總統國情報告及答詢」、「藐視國會罪」等大部分條文違憲。

憲法法庭今宣判,首先指出本案立法程序雖有瑕疵但並未牴觸憲法,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責之判斷,但這並不是屬於憲法法庭審查的範圍。

憲法法庭接著表示,聽取總統國情報告部分,由於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憲法權限,因此憲法法庭認為職權行使法第15條之1第1項限縮合憲(立法院邀請對總統無拘束力),而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至於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職權行使法第25條第1項關於「不得反質詢」的規定,反質詢應該是指原為被質詢人之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為質詢人,向原為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復,而質詢與答詢因言語表達方式而生禮儀上之爭議時,本於彼此尊重之立場,理應由主席本於議事指揮權為適當之調和處理。

而同條第3項(非經同意不得缺席)、第5至7項(裁處罰鍰及救濟程序)、第8項(自我授予彈劾、懲戒之移送權)至第9項(追訴刑事責任)等規定,逾越立法院憲法職權範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均違憲。

同意權行使部分,憲法法庭認為,無論總統或立法院,均不得消極不行使其憲法上分別享有之提名權、同意權。立法院之人事審查權,應屬其人事同意權之輔助性權力,其行使自不得逾越人事同意權之權限範疇。且享有人事同意權者,係由全體立法委員組成之立法院,而非立法院黨團或個別立法委員。相關條文部分違憲。

而刑法第141條之1藐視國會罪部分,憲法法庭認為,行政首長之備詢與答詢,或行政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到會說明,均屬憲法義務,其義務不履行所引發者,係民主問責之政治責任問題,非可作為刑罰之目的,本條之立法目的難謂合憲正當。況且對於政治責任之追究,刑罰本非適當且尚有其他侵害較小之手段,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之要求,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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