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裁定指出,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業經被告自承部分事實,且根據檢方相關事證,堪認彭振聲符合犯罪嫌疑重大要件,且所涉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裁定指出,彭振聲與本案共犯間之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何等重要事實,均尚有未明,有待檢察官釐清。本件既仍有諸多重要待證事實未明,而被告目前亦仍有不據實陳述之情形,被告與共犯間亦有互相配合為不實陳述之動機及可能,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之虞。
裁定指出,衡酌羈押對被告權利之限制,及以羈押手段防免被告與共犯勾串,確保本案司法權行使之有效程度,認有延長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