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全案,2020年3月27日深夜11時許,曾姓副所長執行巡邏勤務時,看見48歲吳男酒駕載著李姓、蕭姓男性友人及楊姓女友人上路。吳男面對警方攔查試圖逃逸,撞上建物牆面後重踩油門倒車衝撞警車2次,撞出空間之後再度倒車準備右轉逃離現場。
曾姓副所長見狀從車輛後方連開5槍試圖阻止吳男竄逃,其中2槍從後車牌處射入,擊中後座楊女的左大腿、左小腿、左後背等處,楊女臟器受損出血身亡。檢方認為當時曾姓副所長與其他員警的生命、身體沒有遭受迫切危害,為了逮捕酒駕開槍造成他人死亡,不符合警械使用條例規定,依過失致死罪提起公訴。
桃園地院勘驗警車行車紀錄器,並對照現場照片後認定,吳男有危險駕駛行為,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且曾姓副所長射擊的子彈,都是向下角度射擊,目標並非是水平線附近的駕駛或乘客,而是要讓車輛喪失動力,認為他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且未逾越必要程度,無過失判無罪。
楊女家屬另外提國賠告訴,桃園地院判桃園市政府賠償楊女父親35萬元、小孩250萬元,八德分局另賠償楊父87萬元、楊母99萬元,小孩分別128萬元、174萬餘元,總金額約748萬餘元,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