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29日晚間,王男在寒舍艾美酒店游泳,晚間7時26分上岸後,向員工表達「胸悶、呼吸不到空氣」,員工未立即將王男送醫,晚間8時19分,王男昏倒後,酒店員工對其施行CPR並操作AED,隨後送醫搶救,王男仍於晚間9時41分不治身亡。
王男家屬指控,寒舍在服務和設備管理上未達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要求員工及負責人負起侵權行為責任,並依《消費者保護法》向寒舍公司求償、富邦產險應依《保險法》給付保險金。
高院審理後認為,酒店員工在王男身體不適時在旁照料,而員工並非專業醫護人員,無法判斷王男急性心肌梗塞,待王男確定就醫即為其安排,不存在拖延情況。且該飯店除備有急救藥品器材外,也制定緊急處理流程、設置AED設備、安排員工接受急救訓練,所提供服務,符合當時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
法院認為,王男昏迷時,員工即刻作CPR並操作AED,未有設備設置或管理疏失致死情形,認定寒舍及員工無侵權行為,亦未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王男家屬向寒舍公司求償及富邦產險給付保險金無據,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