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韓聯社》報導,首爾地方法院於今(15日)針對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召開一審宣判,由於李在明在選舉時期向選民發布虛假資訊,有扭曲和損害民意之嫌,利用媒體在輿論上造成極大影響,茲事體大,判處李在明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
根據了解,李在明於卸任城南市市長後弊案纏身,包括瀆職、收賄等罪嫌,他在任內曾在慰禮新都市、大庄洞都更案透過親信向民間業者洩密,更在受訪時謊稱,不認識涉及該起弊案的已故下屬金文基(音譯)。據悉,金文基當時在接受檢方偵查時,於2021年12月底在辦公室輕生身亡。
不僅如此,李在明在擔任京畿道知事期間,涉嫌變更都更土地用途,進而包庇特定業者。李在明以京畿道知事身分出席國政監察,針對「韓國食品研究院腹地土地用途變更」一案,李在明聲稱,自己遭到國土交通部施壓,「若不通過柏峴洞土地用途變更,就會被追究怠忽職務」。
針對上述發言,檢方認為李在明關於土地用途變更的說詞,以及不認識金文基的主張皆虛假言論,為了能在選舉中勝出,不惜在媒體專訪和國政監察時撒下漫天大謊,認定其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並於2022年9月將李在明起訴。另外,檢方更於今年9月20日向法庭求處2年有期徒刑。
法院一審採納檢方的觀點,因此將李在明判刑。依照南韓法律規定,若有罪判決定讞,無論是有期徒刑或罰金100萬韓元(約新台幣2.3萬元)以上,李在明將被免除國會議員職務,且5年內不得參選任何公職。對此,李在明表示,無法接受一審判決結果,將會提起上訴,李在明律師也主張,檢方指控的虛假言論屬於「個人主觀認知」,無涉事實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