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檢指出,本案被告有5人,分別為:時任彰化縣某醫院器官移植中心外科醫師陳姓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姓被告、某公司負責人楊姓被告(即黃姓被告配偶)、長年從事臺灣地區與中國地區間器官移植服務之林姓被告及地下通匯業者洪姓被告。
這5人明知人體器官移植或提供、取得,僅能以無償方式為之,不得基於營利而為器官買賣及仲介;且移植器官分配,應基於公平原則,不得以金錢或其他物質,做為分配之基準。陳、黃、楊、林4人竟自2016年間起至2019年間,基於違反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之犯意聯絡,有償仲介國人赴中國山東省、湖南省進行肝臟、腎臟購買及移植,並向病患收取費用後,部分透過有幫助犯意之洪姓被告透過地下匯兌方式,與中國醫師朋分費用。陳姓醫師另指示在臺灣擔任其助理,且具有幫助犯意之謝姓護理師,至中國前往指導護理、教導病患術後照護事宜。
彰檢查出,陳姓醫師涉嫌與同夥仲介10名國人前往中國山東省青島市醫院、湖南省長沙市醫院進行肝臟與腎臟移植犯行,包含「肝臟供體費」、「腎臟供體費」、醫療費、中國醫師報酬、食宿交通等移植相關費用,合計每名病患肝臟移植總計需費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至 750 萬元,腎臟移植總計需花費 300 萬元至 350 萬元不等。然而,多數病患在器官移植後之存活時間僅有2、3 年,甚至有病患因器官移植失敗而不治或回國後一週內即過世。
彰檢於2022年接獲本件檢舉,2024年 5 月間將犯罪集團成員一一拘提傳訊到案、 密集調閱資料訊問證人等,釐清全般案情後,將本案偵結起訴。
檢方痛批被告等人嚴重違反醫學倫理、破壞器官無償捐贈之普世基本原則及我國之國際形象,情節重大,且陳姓醫師於2008年間曾因違法移植器官遭送懲戒,卻未知悔改仍繼續違法行為,故具體求處陳姓醫師應執行有期徒刑 6 年,餘 4 名被告均應執行有期徒刑 3 年,並沒收全部不法所得合計 2037 萬元。謝姓護理師協助照護病患獲得報酬,經檢察官諭知緩起訴處分,並應向公庫繳納緩起訴處分金 110 萬元。其中陳姓醫師不法獲利金額高達 1482 萬元,其於偵查中僅自動繳回其中 270 萬元,未繳回犯罪所得 1212 萬元,為避免其坐享犯罪所得,已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扣押其財產並獲准查扣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