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女子大學畢業後,2020年7月到某公司任職,由於她是社會新鮮人,因此受到部門主管頻繁指導,偶而休息時,女子也會陪主管抽菸放鬆,這一來一往令兩人之間的火花逐漸變大,從小小的曖昧之情衍生成禁忌之愛。
元配發現這段禁忌愛情後,要求先生從實招來,說明一切過程。先生表示,他和女子是在2020年10月起展開交往,並在女子考完證照後一起去了旅館,交往第一年,兩人每週到旅館偷情2到3次,期間因女子懷孕引產又搬家,兩人偷情次數減少,但交往3年來,他記得約是發生200次性行為。
先生還拿出與女子的對話紀錄以及行車記錄器,顯示女子曾傳訊或在車上告訴他「我剛剛看到1間6000天花板是鏡子〈送出飛吻表情〉」、「爹地」、「小寶貝有帶自己的睡衣褲來呦,要穿褲子了,不我會弄到你的」、「對呀,先讓我今天恢復一下,休息,明天你好日子就來了,你懂嗎」。
元配拿著這些資料以及先生刷卡開房紀錄等事證,提告女子侵害配偶權,求償100萬元。面對這些指控,女子全盤否認,表示她並非一入職就知道主管已婚,是在2020年12月公司年終活動才知此事,且她和主管只是普通同事,並沒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兩人可能是因工作關係互動頻繁,對話和行為才因此受到誤解。
女子沒有拿出充足事證推翻法院心證。法院採信元配主張,認定女子明知主管已婚,卻仍自2020年10月起與主管交往,並在3年內發生近200次性行為,除共同出遊、單獨約會聚餐、傳送曖昧訊息外,並頻繁發生合意性交,女子和主管是以故意背於善良風俗的方式,加損害於元配,致元配基於配偶關係所生身分法益受損,且情節重大,判女子要賠4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