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吳嫌不滿樓上鄰居吵,去年9月15日清晨7時許持水果刀闖入鄰居家,先砍殺羅妻之後,又進入主臥室刺殺羅男。吳嫌行凶後騎車逃往屏東,逃逸約3小時被捕,在警詢及檢方偵訊時,都選擇「行使緘默權」,不願交代案情,但在看守所卻能和獄友聊天,且自始至終都未向家屬道歉;檢察官認為,吳嫌手段凶殘、惡性重大,依殺人罪起訴並求處死刑。
全案目前正在國民法庭進行準備程序,吳嫌透過法扶律師向高雄地院聲請交保,主張全案進入審理程序,證據均已蒐集完畢,已沒有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也沒逃亡之虞,認為羈押是侵害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或改以其他方式停止羈押。
法官駁回聲請有2大理由,其一為吳嫌仍否認犯行,但根據證人及監視器錄影畫面、現場照片,可以認定嫌疑重大;其二是他犯案後有逃亡事實,還在騎車離開現場過程中,丟棄所穿著衣物,有事實認有湮滅證據之虞,且全案將進入審理程序,後續仍有調查證據之可能,此案對社會治安危害重大,權衡對社會的危害性、國家刑事司法權的行使,為確保後續審判順利進行,仍有羈押的必要性,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