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訴訟是於去(2024)年11月在安大略省高等法院提出,要求 OpenAI 支付懲罰性賠償,並將其透過使用媒體組織新聞文章而獲得的利潤返還。同時,訴訟還要求法院頒布禁令,禁止 OpenAI 未來使用這些新聞文章。[1]
在一份聯合聲明中,這些公司表示,「OpenAI 未經許可就利用這些內容並從中牟利,而沒有補償內容所有者」,並聲稱 OpenAI「經常侵犯版權」,在產品如 ChatGPT 中使用來自加拿大媒體的內容。[2]
當被問及 CBC 是否會因此禁止其員工使用 ChatGPT 等工具時,加拿大廣播公司的一位發言人拒絕回答,並請提問的媒體去看聯合聲明的內容。
其實,在 2023 年底《紐約時報》就曾起訴了 OpenAI 和微軟,指控它們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數百萬篇報紙文章來訓練人工智慧技術。雖然 OpenAI 在美國對新聞媒體 Raw Story 的版權訴訟中勝訴[3],但該公司在美國仍有針對《紐約時報》和一群作家的未決案件。
加拿大的行動發生在美國訴訟 11 個月後,針對加拿大媒體的訴訟,OpenAI 的發言人在一封電子郵件聲明中表示,公司模型是基於公開數據訓練的,並指出公司「遵守國際版權原則」。
「我們與新聞出版商密切合作,包括在 ChatGPT 搜索中顯示、註明並鏈接到他們的內容,並為他們提供簡單的方法來選擇退出這些功能。」[4]
多倫多都市大學媒體學院副教授 Richard Lachman 表示,像 OpenAI 這樣的公司認為,使用公開網站上的新聞文章來訓練人工智慧系統並無不妥。
然而,加拿大智慧財產權律師 Gaspard Petit 指出,加拿大版權法中「公平使用」(fair dealing)的條款可能不適用於 OpenAI,因為「公平使用」並未包含用於訓練人工智慧的用途,這已超出法律範圍[5]。
目前,加拿大聯邦政府正在就生成式人工智慧相關的版權法律進行磋商,但尚未得出結論。法界對於此案的觀點,則可以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討論。
首先,當然是所謂「合理使用」(fair use)或「公平使用」(fair dealing)的範圍。加拿大著作權法中的公平使用主要針對「研究、私人學習、教育、評論、戲仿或諷刺」等用途,並未涵蓋訓練人工智慧模型的情境。 因此,如果某一活動涉及商業性目的(如盈利),則通常不在合理使用的範疇內。例如,OpenAI 利用訓練數據創建商業產品 ChatGPT,可能會被認為超出合理使用的界限。
其次,需考量無法著作權化的「事實」。 亦即,新聞文章大多由事實構成,而事實本身無法受到著作權保護。因此,AI 模型提取事實資訊(如事件發生的日期和時間)可能不會觸犯著作權法。 然而,特定新聞機構對於事實的表達方式(如行文風格、撰寫角度)則確實受到著作權法保護。如果 AI 的輸出與原文有「實質相似性」(substantial similarity),則可能構成侵權。
至於條款適用的模糊性,未來也可能成為兩造攻防的重點。AI 訓練是否符合公平使用,目前在加拿大尚無明確判例, 因此,本次訴訟的結果可能會幫助釐清這一模糊地帶,並為未來的 AI 發展建立法律框架。
從加拿大的案例中,我們可以發展出更廣泛的法律與政策討論;
首先當然就是,AI 訓練是否需要明確許可?
部分觀點認為,像 OpenAI 這樣的公司應當主動與內容擁有者達成協議,支付合理的版權使用費,以解決相關爭議。 然而,實施許可模式可能會大幅增加 AI 開發的成本,並限制中小型公司進入市場。
其次就是,國際案例對加拿大是否會產生影響?
美國的「合理使用」(fair use)條款相較於加拿大的「公平使用」(fair dealing)更加靈活[6],但 OpenAI 在美國仍面臨與《紐約時報》的訴訟挑戰。 至於加拿大著作權法的「公平使用」條款更為狹窄,對於訓練 AI 這類全新應用場景,現有法律框架可能無法完全涵蓋。
潛在影響與未來發展
本案可能會推動加拿大政府重新審視著作權法,針對生成式人工智慧提出更具體的規定,使內容創作的權益和技術創新間可以得到平衡的發展。媒體機構要求 OpenAI 支付版權費用,反映出內容創作者對技術巨頭從其內容中獲利的擔憂。 然而,對 OpenAI 施加過多限制可能抑制創新,但如果完全放任不管,也可能損害內容創作者的長期利益。
這場訴訟的核心在於如何平衡人工智慧技術發展與著作權保護之間的衝突。無論法院最終如何裁定,這類案件無疑將為加拿大乃至全球的人工智慧法律框架帶來深遠影響。
[1] https://www.cbc.ca/news/business/openai-canadian-lawsuit-1.7396940
[2] 同前註。
[3] 在美國,新聞網站 Raw Story 和 AlterNet 指控 OpenAI 未經授權使用其文章來訓練 AI 模型,並在此過程中移除了著作權管理資訊(CMI),違反了《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MCA)第 1202 條款。
然而,2024 年 11 月 7 日,紐約南區聯邦地方法院的 Colleen McMahon 法官駁回了這項訴訟。
法官認為,原告未能證明因 OpenAI 的行為而遭受具體且實際的損害,這是根據美國憲法第三條提起訴訟所必需的。
此外,法官指出,考慮到大型語言模型的技術特性,ChatGPT 不太可能逐字複製原始文章,而是透過綜合大量資訊來生成內容。因此,原告的索賠請求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儘管如此,法官允許原告提交修正後的訴狀,以解決法院所指出的問題
Raw Story 的律師表示,他們有信心能夠在修正後的訴狀中解決法院的關切。
這一判決對 AI 開發中的資料使用和著作權保護之間的平衡具有重要意義。
法院認為,AI 模型的資訊處理方式與傳統的複製行為不同,這可能影響未來類似案件的法律判斷。
然而,這並不意味著所有涉及 AI 和著作權的爭議都將以相同方式解決,未來仍可能出現新的法律挑戰和討論。
[4] 同註一。
[5] 加拿大的著作權法包含一個名為「公平使用」(fair dealing)的概念,屬於封閉性原則,僅限於法律明確列舉的特定用途(《製作全權法》第 29 條及相關條款)。根據該概念,如果用於「研究、私人學習、教育、模仿或諷刺」等目的,某些內容的使用可能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6] 合理使用(Fair Use)是美國著作權法(17 U.S.C. § 107)中的一個彈性原則,允許在特定情況下使用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而無需取得許可。評估是否屬於合理使用,主要基於四個因素:1.使用的目的和性質(如商業用途或非營利教育目的)。2.原作品的性質。3.使用的比例和實質性(使用部分在整體作品中的比例)。4.使用對市場潛在價值或原作品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