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郭姓女子去年於水上鄉購買房地,發現鄰居傅男屋簷、雨遮占用她的土地4.57平方公尺(約1.38坪),兩人土地之間有一條為便利當地居民而設的巷道,也被傅男長期占用,但村長、村民等人提具巷道通行證明,她不滿被侵害土地所有權,提告傅男、村長及村民。
郭姓女子主張土地遭占用損失600萬4,414元,且土地遭占用無法自住或出租,要求給付124萬8,000元租金損失,並稱因占用嚴重妨害居住安全及安寧,讓她身心均異常痛苦,無法入眠,每日必須拈香祈福與念經祝禱來緩解焦慮煩擾,以避免精神舊疾復發,請求給付45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計共1,180萬2,414元。
傅男抗辯兩地之間的土地相鄰,且巷道年代久遠,是建屋時分別退縮形成,已雇工拆除拆除屋簷、雨遮;村長、村民則說,巷道是人在通行,也沒有說土地是誰擁有。
法院勘驗證據,判傅男應拆除占用土地上方屋簷、雨遮,拆除後即得回復土地原狀、所有權完整,在拆除之前,郭女可依法請求傅男給付相當於租金的賠償,經計算為每月29元,直至拆除為止。另外,村長及村民僅單純表達該巷道為通路的事實,沒有侵害權利,不用負連帶賠償責任;慰撫金的賠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侵害人格權,於法沒有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