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朝卿於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利用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和妻舅簡瑞祺及官員聯手在小型工程款收取回扣;甚至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利用發包重建工程的機會,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收取回扣逾千萬元;檢調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李朝卿起訴,國民黨於2017年撤銷他的黨籍,最高法院自2018年至2024年間,先後判決李朝卿98個貪污罪有罪確定,李已於2018年10月入監服刑。
南投地檢署在所有案件判刑定讞後,聲請定應執行刑。李朝卿具狀指出,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還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更主張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經中風罹患糖尿病,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合併應執行刑不超過17年6月。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朝卿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都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落在2010年7月到2012年,時間不算短,且所犯98罪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656年4月,最終裁定須執行21年2月。李朝卿認為刑期太重提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