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整起案件,大S和汪小菲於2021年11月12日在台北地方法院調解離婚,依照調解筆錄附件,汪小菲應從2021年12月1日起到2038年3月1日,每3個月的第1個月1日前,以匯款方式,給付大S家人300萬元扶養費(每個月100萬元),不過大S以汪小菲未依約定給付生活費,聲請強制執行汪小菲750萬元財產。
不過汪小菲認為自己沒有違反筆錄中的給付義務,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法院在訴訟確定之前,暫時停止執行他的財產。北院民事庭認為,汪小菲從2022年3月1日到9月1日應給付900萬元,但只付了150萬元,仍有750萬元尚未給付,指大S聲請執行汪小菲750萬元債權有據,2023年3月27日一審判決汪小菲敗訴。
汪小菲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高院,目前已開多次準備程序庭,雙方幾乎都由委任律師出庭,原本將在2月27日再開準備程序庭,但現在大S不幸病逝,尚不知相關庭審日期是否出現變數,高院也表示,大S有訴訟代理人,訴訟不當然停止,後續仍應由繼承人(配偶、子女等)承受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