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調查,自2018年開始,蘇男上網購買或蒐集中國人民身分證,佯裝是自己引薦而來的中國線民,並自行從網路整理或憑空杜撰中國軍港、軍艦船舶動態等資訊,再交由蘇女向上陳報軍情局。
蘇女上報簽呈並獲軍情局同意後,將蘇男虛構之線民列為試用情報員,蘇男再以「一人分飾兩角」方式,在通訊軟體上偽造不實對話紀錄,連同自行蒐整及造假等資訊交給蘇女回報,藉此獲取申報獎金共計新台幣654萬3,793元、14萬4,800美元(約新台幣474萬元),不法所得超過新台幣1,100萬元。
案經軍情局察覺有異,遂報請士林地檢署查辦,檢方複訊後將2人聲押禁見,並依照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等罪嫌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判處蘇女7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另蘇男則判7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2人不服上訴二審,在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蘇女繳回犯罪所得85萬餘元,蘇男則繳回1,014萬餘元,二審法官酌量減刑,改判蘇女3年2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蘇男則改判5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2人還是不服再上訴,最終21日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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