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勞動局指出,去年底接獲求職者陳情,指7月底收到新公司錄取通知並接受,在確認完新公司報到日期,就於9月初向原任職公司提離職,未料新公司卻在11月初反悔、收回錄取通知,導致求職者兩邊工作均落空。
勞動局收到陳情後協助召開勞資爭議調解,並對雇主進行行政指導法令規定,調解成立後雇主須賠償求職者2個月工資。北市勞動局長高寶華表示,年後是熱門轉職潮,上述案例勞動契約已成立,而雇主應基於誠實信用原則、不得事後反悔,否則將產生勞資爭議及損害賠償。
至於雇主能否取消錄取,高寶華指出,取決於勞動契約成立的時間點,依法規定,勞資雙方如意思表示互相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成立,既然勞動契約已成立,雇主就不得任意反悔錄取,此時若終止勞動契約就應依《勞基法》辦理。勞動局也呼籲,勞工如遇有類似爭議,可向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以保障雙方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