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黃永昌明知議員每人僅能聘任6至8名公費助理,助理補助費不得超過24萬元、每人每月支領金額也不可超過8萬元,但自2009年起,黃永昌與妻子及助理利用9名親友名義申報助理費,至2020年7月共詐領2,028萬餘元,而黃永昌將詐得款項匯入私人帳戶,用於繳納個人票款及家族公司員工薪資。
新北地院審理時認為,黃永昌確實以人頭不實申報助理費,但實際私聘23名助理,支付金額超過公費補助款,不實申報款項皆用於議員職務相關事項,非挪為已用,不構成貪污行為,僅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審酌黃永昌歷任多屆議員,因一時失慮犯罪,無再犯之虞,判刑1年、緩刑3年,並須支付公庫200萬元。案件經高等法院審理,仍認定黃永昌不構成貪污,維持一審刑度,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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