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怡君涉嫌自2019年間以胞弟、弟媳等4名親友作為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逾300萬,士林地法2月13日裁定1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個月,經士檢抗告後,高等法院撤銷原裁定,士林地院2月20日再度開羈押庭,陳怡君開庭前還向公眾喊話「拜託大家相信我清白」,不過開庭不到1小時就改裁定羈押禁見。
陳怡君律師日前提抗告,高院今日開庭時,認定陳女否認有勾串證人、共犯事實,與卷內事證不符,並指出陳女涉《貪污治罪條例》的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罪嫌重大,有高度逃亡、串證可能,且從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及證人證述,可知她曾指導證人應如何應對外界質問,有明顯事實足認她有勾串共犯、證人之虞。
此外,陳怡君與本案部分共犯為親屬關係,更難避免藉由共同親屬私下聯絡,基於上述理由高院認定陳女有羈押必要,因此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