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潛入國小廁所偷拍4名學童如廁遭起訴,但因行為不符「性剝削」要件,法院判他無罪。(示意圖)
社會 2025.04.13 20:23 臺北時間

男闖國小廁所拍4童私密部位 不符「性剝削」要件判無罪

記者|徐如奕

台南市一名施姓男子於2023年間持手機進某國小廁所偷拍4名學童如廁,遭檢方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台南地院審理時,指出施男不是在與4童互動時性剝削、侵害性隱私,也並非居於資源掌握者的地位而以不對等權力關係拍攝,認定檢方所提證據不符「性剝削」構成要件,而是該當告訴乃論的妨害秘密罪,由於無人提告,因此判決無罪。

判決書指出,施男為滿足個人的性需求,於2023年7月31日8時許騎車前往某校觀察學童是否進入廁所,至同日13時35分許期間內,8次潛入廁所偷拍4名學童私密部位,直到有學童發現後才報警處理,施男警詢時坦承不諱,檢方偵辦後依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的「以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影像罪嫌」,將他起訴。

台南地院審理認為,施男是在4童於非公開場合從事如廁活動時進行偷拍,而不是在性活動中進行性剝削,施男是侵害4童的隱私而非性隱私,僅構成「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無故竊錄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此罪為告訴乃論,因無人提出告訴,法官不能逕以此罪名審理。

此外,法官也指出,施男是在廁所中間隔板下方,持手機偷錄影片,並非居於資源掌握者地位,基於不對等的權力關係拍攝4童,施男所為不構成「性剝削」要件,因此認定檢方所提證據,尚不足以證明施男有明確犯行,依法應為無罪諭知,全案可上訴。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即時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