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捷拓對此表示,當初洪律師帶著管嫌到事務所請求委任辯護,他認為是雙方共同委任,所以答應為管嫌辯護。開庭後,洪電詢結果如何,他當時回復洪說「(管男)『組織』有押,其他沒有」,王當時認為雙方共同辯護,說出來沒甚麼問題,加上這種法官的裁定,一般都是上網公告供查詢,甚至寫成新聞稿發布給媒體。
王表示「法官裁定哪有甚麼偵查秘密?偵查不公開這件事是規範檢察官,不是檢察官說了算!」事後,王才知道洪沒有接受管嫌的委任為其辯護,不過他認為他所說的內容也是可以公開的。
王否認說過「文哥(管男)稱要培訓人員出國當健身教練和保全不合理,所以法官認為會有串供的可能」這句話。他認為是應該到法院說清楚、講明白。
起訴指出,王、洪2人均為執業律師,2人於2021年2月間,因謝嫌成立「打手訓練基地」的成員發生被害人連男遭毆致死案件,謝嫌為逃避查緝,指派其信親施男接洽洪、王律師,由其2人及受僱律師分別擔任該案不同被告辯護人,藉以探知、掌握偵辦進度,避免案情向上延燒。
同年4月14日承辦檢察官拘提同案被告管嫌(綽號文哥)等人到案,王得知後,即到場擔任管嫌辯護人,洪也指派多名律師前往陪詢(訊),檢察官訊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管嫌獲准。
王、洪2人均明知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等規定,辯護人於執行陪詢(訊)、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及證物等職務時獲知的證據資料、羈押審查程序法官之心證等偵查秘密,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王竟基於洩露國防以外秘密之犯意,明知洪並未受管嫌委任為辯護人,無權獲知與管嫌有關的偵查秘密,且揭露偵查秘密給洪、施可能招致該案共犯知悉管嫌羈押原因及法官是否採認其答辯之心證等偵查秘密,使同案共犯得以調整答辯方向或逃匿,危害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竟仍於法院裁定管嫌羈押禁見後,將獲知之「文哥稱要培訓人員出國當健身教練和保全不合理,所以法官認為會有串供的可能」等偵查秘密,先後告知施、洪。
事後,洪明知史鎮康、施男等人均無權獲知該等偵查秘密,仍先後告知史鎮康、施男,涉嫌洩密罪。因施獲知後,將偵查秘密回報予謝嫌,致謝嫌研判案情對其不利而逃亡迄今,台中地檢署因此在2021年6 月間發布通緝,因此台中地檢署今天依法將王、洪2人依洩密罪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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