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軒豪懲戒案原本預訂3月17日宣判,因今年3月7日張軒豪因此案遭監察院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原訂的宣判日因此取消,將再開辯論;刑事公共危險部分,被告張軒豪上訴二審指出,一審判決量刑過重,並請求宣告緩刑,檢察官上訴主張一審判決量刑過輕,違背罪刑相當原則及社會法律感情。
高院合議庭認為,刑度並無不當,至於張軒豪雖請求宣告緩刑,合議庭審酌張軒豪前有另案肇逃案件獲緩刑宣告,且從事審判職務多年,應知悉酒駕犯對於公眾及用路人造成危險程度非輕,竟仍酒後駕駛汽車上路,且犯後於警詢一度否認犯行,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的信賴,不宜宣告緩刑。
判決指出,張軒豪去年8月19日下午5時30分許下班後,飲用酒類,未待體內酒精成分退卻,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犯意,於當天傍晚5時45分許,自宜蘭縣宜蘭市縣政西路1號宜蘭地院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晚間8時48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環市南路與縣政二街口,被警方攔查,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1.05毫克,一審宜蘭地院判他4個月可易科罰金。
張軒豪2017年1月初開車行經宜蘭市中山路一段時,遭一名無照林姓少年騎機車闖紅燈撞上,林姓少年與被載的邱姓少年受傷送醫,張軒豪法官雖完全沒有肇事責任,卻因未報警將2人送醫就離去,高等法院於2018年5月改判4個月、緩刑2年。
一審宜蘭地院認為,由於張軒豪法官之前曾有因肇事逃逸獲判緩刑的素行,且本案犯後於警詢中否認,到偵查、審理中才坦承犯行,他目前已遭司法院停職,尚需扶養就學中子女,又因張軒豪自身前因肝臟移植手術而領有極重度等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等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諭知可易科罰金,全案上訴後,遭高等法院駁回上訴,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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