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楊姓女老師表示,她與李男結縭多年,膝下育有一子,原本家庭和樂融融,然而,李男在2018年指導歌仔戲期間,竟與同為指導的洪姓女子發展出曖昧關係,不僅在台南祕密買房當作偷情住所,更坦承肉體出軌。
面對婚姻危機,楊女曾試圖挽回,但李男最終還是在2020年搬去與洪女同居,甚至一同開設課程、撰寫劇評,讓楊女身心俱疲,確診憂鬱症,最終選擇訴諸法律,請求損害賠償。楊女在離婚訴訟中出示LINE對話紀錄及李男自述外遇的訴狀當證據,可是法官認為這些證據僅能顯示夫妻關係生變,不足以直接認定洪女造成,法官甚至質疑李男在離婚訴訟中的自白可能只是為了想離婚才講的權宜之詞,證據力薄弱。
判決書還直接挑戰現行司法見解,明確指出我國民法並不存在所謂的「配偶權」概念,法院實務自行創設這個概念,顯然已超出司法權的範疇。更進一步認為,目前的判決一方面使用「配偶權」這個名稱,另一方面卻引用民法第195條關於「身分法益」的規定,兩者之間存在根本的邏輯矛盾。
判決書警告,如果允許用慰撫金來評估婚姻關係的品質,將產生物化人格問題,實質上助長用錢來評斷感情價值。因此,楊女基於「配偶權」提出的財產及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無法核准。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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