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檢署偵辦去年陸軍十軍團機械化步兵第二三四旅邵姓士兵打靶事故,經檢察官柯學航現場勘驗、槍枝及生物跡證鑑定、 射擊訓練前置作業、現場錄影和彈道重建等結果,綜上判斷,不排除是邵姓士兵自行操作槍枝不慎所致,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中檢今(6)日簽結,並將調查結果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
鏡週刊2026.02.06 11:40 臺北時間
成功嶺士兵打靶射擊意外 不排除操作不慎中檢簽結
- 記者|鏡週刊
去年9月22日成功嶺發生打靶意外,一名18歲的邵姓義務役士兵使用T91步槍射擊時,槍械不明原因擊發,造成士兵左臉大面積複雜性傷口,經送醫目前生命跡象穩定。
案發後,檢察官柯學航即帶隊前往成功嶺基地靶場進行現場履勘蒐證,查扣 T91 步槍、戰術頭盔、防彈衣及現場錄影設備等相關證物,並送請鑑定機關進行鑑識比對。經鑑定,結果均認槍枝外觀完整,槍管、保險及相關機械結構正常,並無膛炸情事。
另就槍枝留存 DNA 採驗鑑定結果,僅檢出與邵員 DNA-STR 型別相符之生物跡證,未發現他人 DNA。 經檢視邵員所戴戰術頭盔,於左前方帽緣處發現一處由下往上之撞擊破損,周圍並有血跡分布,研判是遭彈頭由下往上撞擊帽緣所致。
另檢察官勘驗當日靶場射擊過程影像,確認現場確有安全軍官於射手後方警戒待命;邵員於立射階段即將完成全部射擊時,在槍枝內尚餘最後一發子彈之情形下,先行收槍,並於持槍姿勢中突然擊發該最後一發子彈,隨即後仰倒地,造成左側顏面等處創傷,認定讓他受傷子彈是由邵男本人所持槍枝擊發,並無外力介入。
檢方綜合錄影畫面分析,應是於收槍之後,旋即擊發子彈,最初撞擊點為邵員上顎左側門牙處,再參考邵姓士兵先前射擊訓練中,曾有完成射擊後未即時關閉槍枝保險之個人操作習慣等情狀,因此不能排除是邵姓士兵自行操作槍枝不慎所致。
檢方最後認為,全案槍擊事故查無應負刑事責任之人,今日簽結,並將調查結果函知國防部及所屬軍團指揮部,依其權責審慎認定,並精進相關安全防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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