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近日驚傳令人震驚且痛心的幼兒園不當管教事件!新北市議員劉美芳今(10)日協同受害女童父母召開記者會,並公開令人不忍卒睹的監視錄影畫面,逐步還原事發經過,並嚴正呼籲教育局全面撤查。對此,新北市教育局也發出四點說明,表示會立即查辦,要求行為人停職並從嚴究責。
議員揭板橋幼兒園粗暴管教 女童遭園長強脫衣褲、背部嚴重挫傷
- 記者|鏡週刊
劉美芳表示,受害女童近期對上學產生劇烈恐懼,經查竟是因為女童不慎濺濕他人褲子,園長竟以此為由,於全班幼生面前對女童進行極不當且粗暴的處置,不僅強行脫去女童衣褲,甚至將其上衣拉至頭部遮蔽臉部並擰轉衣物,導致女童在掙扎過程中背部遭受明顯挫傷。「這已經不是管教,而是人格摧毀」,劉美芳痛心表示,此舉不僅造成身體傷害,更在幼童心中留下難以抹滅的陰影。
女童父親表示,4月2日發現女兒背部傷勢時,孩子起初說是自己玩耍時受傷,直到見到母親才崩潰說出真相。父親表示,當下堅持到幼兒園調閱監視器,才知道女兒遭到如此殘忍的對待,甚至曾在該園就讀的長子也透露曾遭毆打,「只是大家都害怕,不敢說」。現在內心僅想著孩子要如何去看身心科,如何避免以後會社恐、害怕面對人群,事發後也不斷收到園長道歉請求原諒的訊息,但他不滿地說:「請問這種行為,到底怎麼原諒?」
女童母親指出,除了女兒所遭受的肢體傷害,監視器畫面中另一個令她心碎的細節是,當施暴正在發生時,其他孩子竟平靜圍觀,師長選擇無視,「大家看她像是在看動物一樣,這究竟是什麼樣的環境會讓孩子覺得這不是一件錯誤的事,未來如何能讓家長放心把孩子交給幼兒園?」
與會律師張宜斌表示,依據錄影畫面判斷教保員對被害幼童所為,應屬情節重大之霸凌、體罰行為,該行為違反《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又被害者年紀未滿7歲,依同法第3項規定,需加重二分之一。另外也涉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將一併提告。
張宜斌律師說,加害人為教保員,依據《教保人員條例第12條》如經主管機關確認,體罰、霸凌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將產生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人員之結果。另依同法第40條規定,可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之姓名及機構名稱。此外,依《民法》184條規定,行為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又依《民法》188條規定,幼兒園與行為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截至目前為止,被害幼兒父母並未決定是否求償,但堅決表示本案無和解意願。
劉美芳強調,該園不當管教並非首例,周邊鄰里早有耳聞,園方施暴後就會給孩子糖果安撫,但任何傷害孩子的行為都不應該合理化。劉美芳嚴正呼籲教育局,「我們今天站出來,不是為了一個孩子,而是為了守護所有孩子。對兒虐必須採取『零容忍』態度,全面撤查該園所,還給家長一個安心的托育空間。」
一、接獲通報立即查辦,要求行為人停職並從嚴究責
教育局於4月7日晚間接獲婦幼隊通報,板橋區幼兒園於4月2日中午疑有不當對待幼生情形,4月8日立即派員到園稽查,調閱事件完整監視器畫面。經查,該行為人為陳姓園長,監視器畫面顯示確有拉扯幼生衣物,並以衣物限制幼生頭部活動等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教育局已立即要求該名園長停止職務並接受調查,避免再接觸幼生。
後續如查證屬實,行為人最重可處60萬元罰鍰,並終身不得任職幼兒園;情節重大者,園方最重可處21萬元罰鍰,並廢止設立許可。教育局強調,對於任何不當對待幼生行為,絕不寬貸,將儘速完成行政調查並依法從嚴究責。
二、涉刑事責任已移送偵辦 同步啟動兒少保護機制
本案經警方偵辦後,園長陳姓女子已依涉犯傷害罪及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移送新北地檢署偵辦;並啟動兒少保護相關通報及後續處置機制,確保幼生安全與權益。
三、同步追究園務管理責任,已裁罰12萬元並公告
教育局同步查核園方管理責任,已查獲該園有幼小混齡教學及師生比不符規定等違規情形,依法裁處園方12萬元,並依規定公告園所名稱。
四、該園列為重點稽查對象,強化正向管教與督導機制
教育局已將該園列為後續重點稽查對象,持續加強督導管理。同時也持續要求各幼兒園落實正向管教、情緒管理及班級經營相關訓練;針對曾發生不當對待通報的園所提高稽查密度,強化預防與輔導作為,確保幼生在安全、友善的環境中學習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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