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檢起訴指出,李姓男子於2023年4月12日至位於屏東縣龍泉營區的海軍陸戰隊新兵訓練中心報到,服為期4個月的軍事訓練役,於當天中午12點藉機休假離營,預計4月24日晚間7時收假,卻無故未返營還搞失聯。
新訓中心在他失聯未歸超過6天後,移請桃園憲兵隊處理,最後在同年10月11日上午7時左右找到李男,總計落跑時間超過170天。檢察官認定李男無故離營,依《陸海空軍刑法》第40條第3項無故離去職役逾30日罪嫌提起公訴,此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類似案件層出不窮,去年8月一名22歲許姓二兵因鎖骨骨折,由部隊幹部陪同至國軍桃園總醫院就醫,期間卻偷搭計程車逃跑,一週後才被桃園憲兵隊逮到。許男應訊聲稱是因不適應部隊生活才偷跑,檢察官認定他有明確脫離職役犯行,去年9月依《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第1項意圖長期脫免職役而離去職役罪嫌向桃園地院聲請簡易判決。
我國在2013年調整兵役制度,1994年1月1日以後出生役男,改接受4個月軍事訓練役,不過這項制度近期又再改變,自今年元旦起,2005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的役男需服役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