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在2018年11月至2019年4月間,擔任林奕華辦公室主任、助理職,2019年4月28日晚間,先是約了被害女志工、里長、及其他議員助理等人,一起到林奕華服務處聚餐聊天,當時林男不只藉酒意對被害女子毛手毛腳,待散會後,還留下她性侵得逞。
事後被害女子提告,刑事部分林男被判處3年10月,另外民事部分,被害女子原向林男及林奕華連帶求償工作能力損失、醫藥費用、精神慰撫等,總計600萬元。一審期間,林奕華雖主張,事發當時林男已請辭,不過,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男請辭獲准後,還是穿著帶有「林奕華」字樣背心陪同林奕華出席活動,因此認定林男確實受林奕華雇用,且案發當天,聚會主軸都圍繞著選務做討論,可見林男濫用職務機會犯案。
一審認為,依《民法》「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規定,被害女子請求林奕華連帶賠償於法有據,因此判處林男與林奕華連帶賠償200萬多元。案經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今(29日)則改判123萬餘元,將工作能力損失部分,從每月5萬降為3萬元。案件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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