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29歲的邱男曾有竊盜、詐欺等財產犯罪前科,2024年1月6日凌晨1時38分許,他騎機車行經某路段,竟徒手竊取一包王男掛在機車上的鹹酥雞後離去,王男隨後發覺鹹酥雞遭竊,憤而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監視器,以邱男車牌號碼循線追人,成功將人逮回,邱男雖坦承不諱,但鹹酥雞早已被他吃光,警詢後依竊盜罪嫌送辦,檢方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台南地院日前審理,法官審酌邱男有前科,又再次竊取他人財物,顯見欠缺對他人財產之尊重,考量他犯罪後坦承犯行的態度、品行、智識程度、家庭背景,以及經濟狀況後,最後依竊盜罪,處以邱男罰金1千元,可易服勞役1日,並追徵鹹酥雞的價額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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